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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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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党员发展工作预审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0日 00:00 来源:山东政法学院  作者: 点击:[]

一、预审对象是指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并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后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履行入党手续之前,党支部必须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考察。
三、预审材料主要包括:拟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团员推优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党校集中培训情况材料、基层党组织考察情况等。
四、预审方法和内容:
1、预审一般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经学校党委授权,也可由党总支负责预审。
2、预审内容主要包括: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过程是否严密、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入党手续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定的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发展党员的条件等。重点检查:
(1)《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等是否由本人撰写。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落款时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一是表格中落款时间在《入党申请书》落款时间之后;二是确定发展对象时间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相隔1年以上;三是表格中各落款时间与会议记录时间一致;四是思想汇报内容与落款时间是否有矛盾、观点有无错误。
3、预审时可根据预审内容,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组织考核、审阅材料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4、预审合格的,由预审人在《发展对象预审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反馈给党总支(党支部)后,发展对象方可正式填写《入党志愿书》;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5、对预审后同意发展的对象,进行公示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暂不具备发展条件的要继续教育培养;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规范的由党支部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查。
五、下列对象必须进行重点预审:(1)毕业前一个学期拟发展的;(2)重新入党的;(3)曾犯有错误并受纪律处分的;(4)在重大事件中表现情况不清楚的;(5)曾被司法机关处理的;(6)曾参加过非法组织的;(7)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把关的其他发展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