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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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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党员发展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0日 00:00 来源:山东政法学院  作者: 点击:[]

一、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前,由党委专兼职组织员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为审批发展党员提供可靠的依据,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二、组织员必须坚持两人以上谈话制度。
三、谈话应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三个月内进行。
四、组织员在谈话前必须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以及教育培训、政治审查、群众意见、公示情况、会议记录等进行认真审查。具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入党程序严密、入党手续齐全的方可进行谈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谈话:
1、入党申请人未满18岁的;
2、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即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3、没有经过党校或分党校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及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4、未经民主推荐或未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
5、未经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的;
6、未经公示或公示有问题的;
7、党内外群众意见较大或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8、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以及表决未通过的。
五、组织员和发展对象谈话前,应先向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人了解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向入党介绍人了解培养情况,向党员、群众了解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缺点。
六、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
2、发展对象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3、发展对象思想觉悟和政治上成熟的程度;
4、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和工作态度;
5、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6、发展对象对自己缺点和不足的认识及今后改进的打算;
7、发展对象政治历史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8、根据谈话前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意见、要求或建议。
七、谈话后,组织员要向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负责人说明谈话的情况,并与其交换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教育培养工作。
八、组织员要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的入党意见如实地填写到《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并签名盖章,同时注明谈话日期。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
1、与发展对象谈话的情况,着重填写与发展对象谈话的主要内容;
2、对发展对象的总体评价,主要包括:①入党动机是否端正;②是否理解和掌握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党员义务、权利和党的纪律等基本知识;③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情况,是否真正从思想上入党;④是否勇于坚持原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⑤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等。
3、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主要写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
九、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要认真听取组织员的谈话意见。
十、坚持“谁审查、谁谈话、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材料审查严格,谈话考察规范。对谈话考察工作中把关不严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员教育、批评及相应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