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党费收缴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 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校实际,现就党费收缴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职如下意见:
一、关于党费收缴计算基数
高校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总额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上述四项之和和减去工资单上的“个人所得税”为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其余各项均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尚未进行(或正在进行)工资套改的高校“费效工资”暂不列入计算基数,待套改的完成后实施。“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全体教职工普遍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高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性津贴补贴)。
学校其他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参照上述各类人员的收缴规定执行。
二、党费留存及上缴
各高校每年按本校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5%上缴党费,不得少缴或拖延。同时,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高校工委组织统战处提交书面报告。
高校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各党总支、党支部不得留存党费。老干部党总支(党支部)留成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管理。
三、党费帐户
党费必须以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加强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同志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加强领导指导。要进一步健全党费财务管理制度,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党费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中组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有效、不出问题。
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请各高校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党费收缴工作。如遇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要自觉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数,自以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的检查督促工作。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组织统战处